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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传销者更应课以重刑 张念贻

时间:2010-01-09 08:47来源:互联网 作者:反传销反非法直销 点击:
导读:传销二字似乎已然等同于 毒品二字,让人闻之色变。所不同的是,毒品更多的是腐蚀肉体,传销更多的是腐蚀精神,一旦沾染或者陷入这两个泥潭或者漩涡之中,很难自拔。即便是传销被解救,吸毒被戒毒,但是终究心瘾难除,很容易再次自行堕落其中。 传销发展对象目前已经演化为...

     “传销”二字似乎已然等同于 “毒品”二字,让人闻之色变。所不同的是,毒品更多的是腐蚀肉体,传销更多的是腐蚀精神,一旦沾染或者陷入这两个泥潭或者漩涡之中,很难自拔。即便是传销被解救,吸毒被戒毒,但是终究“心瘾”难除,很容易再次自行堕落其中。
      传销发展对象目前已经演化为 “打工者”和“大学生”两个重点人群,而我省众多高校的莘莘学子,也就成了众多传销组织竞相前来的一个因由。传销毒瘤近年来在我省几经斩除依然顽固,咸阳、渭南、西安灞桥,已经成为许多外地人眼里的地狱。而在这些传销成员的聚集之地,不时发生的刑事案件构成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强迫传销致人跳楼、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让人痛惜的同时深感愤怒,而眼下一起因为传销引发的杀人案让19岁小伙被骗进传销圈,被限制自由持刀捅死捅伤传销者。这种行为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应怎样处理?一时之间,在司法环节陷入了争议。
      争议未果,聆听民意不失为方法一种。在笔者看来,传销比之毒品为祸尤烈在于其对个人的强迫性拉入,对于家庭的绝对性摧毁,那些强迫致人死亡的案例已经让无辜者的鲜血印证了传销的邪恶,那么有理由给抗拒加入传销的人以适当的罪名,减轻法律的惩罚。 110hn.cn
      从传销对于地方经济与形象的伤害来讲,必须加大对于传销组织者的刑罚力度,才能对更多的追随者起到足够的警示。毕竟,财富暴利之下,传销组织者总是把毒酒让传销者喝下,而他们是最清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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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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