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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人,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具体包括:

  (1)“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人,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交纳298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该化妆晶实际成本只有几十元钱),然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200元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

  此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月要拉人加入即可。传销使用的商品,质次价高,只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作为道具而已。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人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只要交纳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3)“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洪某经人介绍花200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后,获得某传销组织业务员资格。此后洪某又直接发展了6个人以同样的方式加入公司,这6人即成为了洪某的直接下线。这6人又发展了7人加入,这7人即成为了洪某的间接下线。洪某与其下线13十人组成了“团队”。按照公司的规定,洪某从其直接发展的6名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8%-20%的报酬;从其间接发展的7名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2%—10%的报酬。这种形式就是典型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例如,贵州省某经济开发区柏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外省籍传销人员李某。

  李某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在该出租屋内查获李某用于非法传销的西装、化妆品、保健品数套,现场抓获传销人员8人。出租屋主柏某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X X X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的通告》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柏某处以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责任编辑:反传销反非法直销网)